校內單位借用戶外運動場地辦理集會、表演及競賽等活動,自115年8月1日起酌收場地清潔費等公告。
公告
- 依據115年4月30日校共校字第1150035090號函發布修正「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」附表三之二。(附件1)
- 校內單位(院、系、所及師生社團)辦理,校內師生參與之集會、表演及競賽等活動,借用戶外運動場地,包含田徑場、橄欖球場(足球場)、棒壘球場(含練習場)、籃球場(中央3面全場、新生3面全場、9面半場)、排球場(7場) 、人工草皮球場、草地手球場等依校外價10%酌收清潔費,夜間時段(18-22時)另加收照明費用(按前揭清潔費35%計收)。收費標準表如附件2。
- 自115年8月1日起施行。
體育室敬啟